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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窗


提升法律维权意识,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发布日期:2023-03-20 11:09:42 作者:

 提升法律维权意识,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推送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我们从中摘选5个案例,供广大职工学习参考。

案例1:健身会所频繁换私教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某公司系游泳健身会所的经营者,2021年11月,杨某与该公司签订《私教合同》并充值了100节私教课,费用18000元。合同载明,会员或会所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个教练或者更换指定教练。杨某随后参加的11节课程,该公司分别指定了三名教练指导,此后又再次更换指定教练。杨某认为公司频繁更换教练已经影响到了其训练的系统性与计划性,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时费。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认为,频繁更换教练无疑会对杨某的个人体验产生严重影响,私教合同的目的已经难以实现,杨某向某公司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亦表明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丧失,应允许杨某解除合同。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酌情判决某公司退还杨某12000余元。

案例2:寄丢两台苹果手机保价1.2万元赔偿2万元

2021年3月,陈某通过某快递公司寄送价值2万余元的苹果手机两台,保价金额12000元。然而,当收件人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共同现场开箱验收时,发现包装盒中的手机不翼而飞。快递公司却只依据保价金额向陈某赔付了12000元。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差额损失。快递公司辩称陈某自愿选择12000元的保价金额,其有权依据保价条款限制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案涉两部手机在寄送过程中一直处于快递公司的控制之下,其无证据证明案涉手机的丢失系因运输过程中的合理风险、货物本身性质或不可抗力所导致,且在收货时快递包裹完好唯独丢失两部手机,快递公司无法说明手机丢失的具体原因,综合以上情况,能够反映快递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过失,故不能引用保价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遂判决快递公司在保价金额之外足额赔付陈某的损失。

案例3:骑马跌伤景区与实际经营者都担责

某公司是某嘉年华景区的经营者,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该公司,营业场所为嘉年华景区。该公司将景区内的骑马场交给魏某实际经营。本案原告为未成年人,随其父亲在骑马场骑马过程中跌落致颅脑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魏某、某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法院认为,魏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将骑马场交由魏某经营,其应当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自行骑马,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相应减轻经营者20%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对某公司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3万余元,魏某和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3千余元。

案例4:消保委调解+法院司法确认助力消费者低成本维权

2022年6月,孙某在某品牌专卖店买了一台净水机,后因漏水严重致地板被泡,橱柜、床、门、沙发也不同程度损坏。该品牌售后部工作人员上门查看,发现是净水机的三角阀门导致漏水。品牌公司请专业机构评估现场损失,确认总额为33.4万元。孙某对此不认可,要求对方赔偿50万元,双方意见不一。孙某无奈求助于江苏省消保委。经江苏省消保委反复沟通协商,品牌公司除去已经支付的鉴定费及孙某的食宿费用共计3万元外,再一次性支付孙某40万元赔偿款,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到账。因协议不是即时履行,消保委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解决了孙某的后顾之忧。

案例5减肥糖含禁用成分获十倍赔偿

2021年11月,王某分两次向庄某购买五盒名为“台湾强奶”的减肥压片糖果,服用后出现心慌、气短、头痛、失眠症状。事后庄某退还购物款,将王某微信拉黑。2022年3月15日,王某将“台湾强奶”送去检验,结果表明该产品含禁用成分“西布曲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庄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庄某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丹阳市人民法院认为,庄某销售的减肥压片糖果中添加有国家禁止使用成分,庄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未能到庭答辩、质证的法律后果。综合全案情况,法院依法认定庄某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其处以销售金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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