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煤炭地质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工作,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煤炭地质局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全委会在总局纪委和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处理纪委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全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拘时间召开,由纪委书记主持,纪委书记不在时,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全委会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严格执行《局纪委理论学习制度》,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注重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行业本领域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和文章等。同时,注重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要求,党内法规制度以及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等,不断提高全体委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 全委会研究事项:
1.贯彻落实总局党委、纪委以及局党委、纪委决策、部署的方案、措施;
2.向总局党委、纪委以及局党委报告或提请决定的重大问题;
3.上报、下发的需要局党委批准的重要文件;
4.直属单位纪检机构年度考核结果;
5.直属单位纪委书记年度考核结果;
6.直属单位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
7.纪检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名单,以及推荐参加总局纪委等组织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的名单;
8.局党委管理干部违犯党纪的处理、处分事项;
9.起草以局党委名义制定的有关制度;
10.其他需要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 全委会审议决定事项:
1.总局纪委和局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
2.局纪委审理的非局党委管理干部的处理、处分事项;
3.局纪委受理案件申诉、复查的结果;
4.以局纪委名义制定的有关制度;
5.其他需要会议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全委会时间确定后,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参会,对会议议题相关的重要材料,应提前送达全体委员。
第八条 因故不能出席的委员,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或受托主持会议人员请假。出席会议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
第九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事项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纪委主要领导实行末位表态。
第十条 全委会委员要认真发表意见,经充分讨论后,根据半数以上委员意见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通过。如讨论意见基本一致,可口头表决。如经过充分讨论,仍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予慎重对待。当重大问题发生分歧、意见方人数接近时,除时间性较强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研究协商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作出决定,或向总局纪委以及局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一条 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纪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全委会报告确认。
第十二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如涉及纪委委员及其亲属,纪委委员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列席全委会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全委会应设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纪检部门落实。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守工作秘密,严禁发生失泄密事件。对失泄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全委会委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则,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煤炭地质局纪委全委会议事规则》(苏煤地纪发〔2017〕17号)同时废止。
上级单位
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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