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事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煤炭地质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由纪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不拘时间召开。
第三条 参加纪委书记办公会人员范围,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一般由书记、副书记、纪检部门负责人、党委巡察办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上级相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及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具体措施;
(二)讨论协调局纪委日常工作有关事项,交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听取局纪委内设纪检部门、党委巡察办及直属单位纪检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布置阶段性工作,督促落实阶段性任务;
(三)听取重要信访件及案件初步了解、综合研判情况汇报,决定问题线索处置方式;
(四)听取核查组、审查组对案件核查、审查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
(五)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拟定初步意见提交纪委全委会研究讨论;
(六)研究基层单位报请纪委审批的重要事项,并及时作出答复;
(七)研究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办法和措施;
(八)研究纪委内设纪检部门人员分工及岗位调整;
(九)研究问题线索的处置、违纪问题的立案建议,听取违纪案件的查办结果,听取审结案件申诉的复议和处理事宜;
(十)研究巡视巡察工作的具体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提出或由纪检部门以及党委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纪委书记审定。重要议题材料上会讨论前,须先发给参会人员熟悉、思考。
第六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商议问题时,应充分讨论。书记办公会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要维持和执行书记办公会的决定。
第七条 纪委书记办公会应设专人记录。会议资料、会议记录等要及时整理,集中归档存档,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形成的决定,由纪检部门和党委巡察办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第八条 参会人员须严守保密纪律,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除经纪委书记决定可以传达、公开或因工作需要交办外,不得向外泄露。对违背保密纪律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规则由江苏煤炭地质局纪检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煤炭地质局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苏煤地纪发〔2017〕18号)同时废止。
上级单位
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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