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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党纪学习教育——以案学纪

发布日期:2024-05-24 09:18:54 作者:

 

编者按:为推进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发挥典型案例惩治震慑、教育警醒的功效,党委宣传部联合局纪委选取近年来发生的违犯党纪典型案例,结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案例解读,让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以案学纪,推进党纪学习教育更好地入脑入心。

 

 

党纪学习教育——以案学纪(一)

 

违反政治纪律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某理想信念动摇,参加宗教活动,并发表不正当言论问题。某单位党员徐某长期信奉宗教,并在参加一些宗教活动时,特别利用讲经、说法等时机,打着学术研究和文学创作的幌子,发表不正当言论,多次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宣扬、支持宗教主义,甚至宣扬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歪曲事实,蛊惑他人。徐某违反党章规定和党的政治纪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二:大学教师成某违反政治纪律问题。2017年以来,成某在两门全校公共选修课的授课中,插播引用国外媒体大量不实资料图片和报道,发表了一系列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曲解党和国家政策、诋毁英雄模范人物等不当和错误言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成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工资等级由专技10级降低至专技12级的处分。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三:扶贫办工作人员谭某在微信群中编发错误言论问题。2019年1月22日11时54分,某县甲镇扶贫办工作人员谭某在“携手同走扶贫路(41人群)”微信群中编发了一条关于脱贫攻坚的错误言论。同日13时40分,某县乙镇扶贫办原主任王某将谭某编发的错误言论转发至“某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微信工作群(206人群)”。谭某、王某二人在全县脱贫攻坚冲刺阶段,妄加评论各级党委对脱贫攻坚作出的决策部署,给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谭某和王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甲镇党委和乙镇党委因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管理教育干部宽松软分别受到全县通报,相关领导人员被问责。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案例四:某直属高校教授虞某私自携带政治有害出版物入境问题。2016年4月,虞某、涂某等5人前往台湾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期间,虞某出于个人兴趣在台北某书店购买了一些涉及政治人物和政治事件的图书并带回境内。2017年4月,虞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五:民政部原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管党治党严重失职问题。民政部原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作为中央委员,民政部党政“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管党治党严重失职,对民政部所辖单位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李立国被严肃问责,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被降为副局级非领导职务。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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