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江苏煤炭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物质保障责任
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
1.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并上报;
2.按规定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经费,确保经费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3.按规定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6.为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设备、器具,并投入必要的安全经费。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1.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五)宣传、教育培训责任
1.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2.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3.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4.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6.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1.按月度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报表;
2.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3.及时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救援;
4.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江苏煤炭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经费,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由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江苏煤炭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江苏煤炭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锁闭或者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
《江苏煤炭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江苏煤炭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江苏煤炭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十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和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上级单位
所属单位
相关部门